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推進本市高校教師隊伍建設👳🏿,促進優秀人才的成長🧑🏻🍼,培養造就一批青年骨幹教師,特設立上海高校青年科研骨幹培養計劃,簡稱“晨光計劃”♌️。
第二條 “晨光計劃”由上海市教育發展基金會倡議📀、出資,由上海市教育委員會與上海市教育發展基金會共同實施🫷🏽。
第二章 申 請
第三條 “晨光計劃”項目申請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1. 熱愛祖國,積極為祖國現代化建設服務⇾,有高尚的社會公德及職業道德👩❤️💋👨;
2. 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和發展潛力;
3. 應具有碩士及以上學位、副高級及以下職稱;
4. 本市高校在編教師;
5. 在申請當年1月1日,未滿30周歲🛋。
第四條 “晨光計劃”項目分自然科學研究和人文社會科學研究兩大類🪨。項目完成期限一般為12至36個月🙇🏽♀️。
第五條 “晨光計劃”實行以學校為單位限額申報。
第六條 申請人按要求認真撰寫申請書,保證申請材料的真實性👨🏽🦰,通過所在學校進行申請👨🚒。
第三章 遴選、評審與立項
第七條 學校應該在校內“事前公告👰🏼♀️,事後公示”✡︎,以公開遴選的方式進行民主推薦✍🏻,擇優選拔,集中報送🧑🏻🌾。
第八條 “晨光計劃”的評審主要審查申請人的發展潛力,科研項目的科學性和可行性👌。
第九條 上海市教育委員會和上海市教育發展基金會根據申報情況和專業領域,組織專家進行會議評審遴選。評審專家一般由5位以上相關領域的專家組成💖👨🦼。會議評審須由項目申請者本人進行陳述和答辯🥷。
第十條 “晨光計劃”申報單位分為A,B兩大類🤶🏿,A類主要為本市本科院校、B類主要為本市高職高專及民辦高校。審定實行A類🥌、B類擇優錄取的原則,以專家組的評分為主要依據,經上海市教育委員會和上海市教育發展基金會審定公示後🔸,正式公布🥵🥠。
第四章 經費與管理
第十一條 “晨光計劃”項目經費分二次撥付,立項當年下撥80%,項目通過驗收後下撥20%🚴🏼。經批準的“晨光計劃”項目經費🫕,由上海市教育發展基金會撥付至項目承擔學校。
第十二條 “晨光計劃”項目經費專款專用,在單位財務製度規定範圍內💇🏻,項目負責人可根據研究工作需要,合理使用研究經費👩🎤,以確保研究工作按時完成。
第十三條 “晨光計劃”日常管理工作由上海市教育委員會和上海市教育發展基金會共同實施👟🤾🏿。學校科研管理部門應跟蹤檢查項目研究進展情況,督促項目負責人按時完成研究工作🐎,並負有監督研究項目資金合理使用的職責。
第五章 項目驗收
第十四條 項目負責人應嚴格按正式批準的申請書中所規定的內容、指標、進度進行工作🎶,不得擅自降低預定目標👨🏽🍼、減少研究內容。
第十五條 項目完成後由上海市教育委員會和上海市教育發展基金會組織項目驗收🫶🏻🔴。項目驗收實施細則另行發布。
第十六條 在項目執行過程中🙍🏽,如確因無法繼續實施,應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說明原因🫳🏻,學校科研管理部門審核後報上海市教育委員會和上海市教育發展基金會,經上海市教育委員會和上海市教育發展基金會審核同意後撤銷,並停止後續經費資助🫠。對缺乏科研道德🙇🏿、弄虛作假者將予以通報並追回已撥項目經費。
第十七條 凡“晨光計劃”取得的研究成果或其他文字資料報道,在交流、發表、出版時應註明該項目由上海市教育委員會和上海市教育發展基金會“晨光計劃”資助字樣,英文標註為:“Chen Guang” project supported by Shanghai Municipal Education Commission and Shanghai Education Development Foundation。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八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屬於上海市教育委員會🕒、上海市教育發展基金會🤷🏿♂️。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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